
|
大葉大學環境工程學系貴重儀器使用管理辦法
民國90年6月13日
89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
第一章 總則
| 第一條 |
為維持本系貴重儀器正常運作,發揮最大使用效益,特制定本辦法。 |
| 第二條 |
本辦法所稱儀器,指貴重儀器感應耦合電漿原子發射光譜分析儀(Inductively Coupled Plasma
- Atomic Emission Spectrometer,Perkin-Elmer Optima 2000DV,簡稱ICP-AES)及氣相層析質譜儀(Gas
Chromatograph Mass Spectrometer,HP 6890/5973N,簡稱GC/MS),本辦法所稱儀器室,指貴重儀器室。 |
第二章 使用人資格
| 第三條 |
使用人基本資格為本校教職員、註冊之碩士班以上研究生及執行專案之相關人員。 |
| 第四條 |
經訓練合格,取得操作許可証之人員,方得操作儀器,操作許可証就ICP-AES及GC/MS分別製作頒授。 |
| 第五條 |
前條訓練內容包括儀器標準操作程序、樣品前處理、操作示範及個人操練。 |
| 第六條 |
前條訓練原則上登記每滿五人,即由本系技術人員開班授課。 |
| 第七條 |
取得特定儀器訓練認可(含自測三次以上)及筆試及格,得核發該項儀器之操作許可証。 |
第三章 儀器預約程序
| 第八條 |
使用人須事先辦理儀器預約登記(表一、表二),每次使用完畢後,方得預約下次用時間。若取消預約,應於前一日完成,否則使用人自該日起暫停預約兩星期。 |
| 第九條 |
使用人於預約登記時,須提出使用申請表(表三、表四),與管理人員確認樣品適宜性,保証不致損害儀器,即完成預約程序。 |
第四章 儀器室管理
| 第十條 |
使用人應於預約時間向管理人員商借儀器室鑰匙,並於使用完後即時歸還,非經許可,不得擅自進入。 |
| 第十一條 |
使用人進出儀器室,須立即關門。非經管理人員同意,不得變動空調設備溫度及溼度控制設定,或移動儀器及其附屬設備。 |
| 第十二條 |
使用人不得攜帶飲料、食物、音響及寵物至儀器室內,並嚴禁煙火。 |
| 第十三條 |
使用人發現儀器異常或損壞,應立即通知管理人員。 |
| 第十四條 |
儀器使用完畢後,使用人應清理現場並確實填寫儀器使用記錄簿,待管理人檢查後始得離開。 |
第五章 儀器使用費用
| 第十五條 |
使用人應自備儀器分析所需藥品及消耗性器材(自動進樣瓶、特殊層析管柱等)。 |
| 第十六條 |
儀器使用之鋼瓶氣體,其他非自備消耗性器材及長期維修所需費用,應依照各使用人實際登記使用時間(含訓練),核實分攤。 |
第六章 罰則
| 第十七條 |
若因不正常使用造成之儀器損壞,使用人及指導教授應負連帶賠償責任。 |
| 第十八條 |
若有使用人違反本辦法第四章相關規定者,得視情節移送學校議處。 |
第七章 附則
| 第十九條 |
本辦法自系務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 |
|
|